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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家春与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春,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徐家春,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吴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春诉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春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