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3113号-2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梅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宝,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3113号-2申请执行人杜明宝,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韩梅,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3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