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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83号许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35岁。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淑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26岁。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钟淑华、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张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2年1月上旬至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王某、何某、孙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内空地处共同开设赌场,各成员分别负责派牌、抽头渔利、看场及望风等工作。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元,所得利润按不同比例在成员中分配。(二)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纠集王某、何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铁水管等工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商业街某号陆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故意挑起事端,并持械将陆某一能打伤。经鉴定,陆某一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综上,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何某、孙某某、王某、林某某、罗某、彭某某、陈某某、彭某一、龚某某、邓某某、余某某、陆某二、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陆某一能的陈述,证人何某、王某、陆某二、陆某某、戴某某、李某二、陈某二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还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说明材料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同时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很短,2012年1月6日受伤后住院,不可能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场渔利与许某某无关,许某某的犯罪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提供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历予以证明。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2年1月6日至2月20日在开设赌场期间因伤住院的事实属实,但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王某、孙某某、何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并与同案人王某一起占有该赌场四分之一的股份进而从中分成获利,属于共同犯罪;本案现无其他证据表明被告人许某某在住院期间有阻止该赌场继续经营的行为,或已明确表示放弃从该赌场的经营中获利,故应对赌场开设期间所获取的全部非法利益承担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故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在开设赌场中其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在该赌场的运作中主要是负责在赌场内外看风,所起作用明显比许某某等人小。经查,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均是共同开设赌场的主要成员,不宜将被告人许某某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依据不足,故二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住院期间实际所起作用较小,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陆某一能等人非法开设赌场,并因不满许某某下空注推许某某而引发该案,具有重大过错。经查,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明知被害人陆某一能及陆某某等人非法开设赌场而主动到赌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中蓄意挑起事端,带人持械打伤被害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故意。被害人陆某一能等人开设赌场虽属非法行为,但不能作为对被告人许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且现有证据也难以证实被害人陆某一能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