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河北石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河北石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华。被执行人:河北石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增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伟华与被执行人河北石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北石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执行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