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贺敏校与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敏校,周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贺敏校。委托代理人俞中海。被告周文。原告贺敏校与被告周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敏校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敏校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敏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贺敏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左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