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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贺敏校与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敏校,周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贺敏校。委托代理人俞中海。被告周文。原告贺敏校与被告周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敏校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敏校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敏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贺敏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左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