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会珍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会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慧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珍,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建,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颜宏齿轮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会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3970号民事判决,颜宏齿轮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颜宏齿轮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宏齿轮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