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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与聂祖丽、赵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聂祖丽,赵方华,申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1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47号。负责人施清珠,行长。被告聂祖丽,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赵方华,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申丽萍,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诉被告聂祖丽、被告赵方华、被告申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623339.52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祖丽、被告赵方华、被告申丽萍银行存款人民币623339.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聂祖丽、被告赵方华、被告申丽萍名下价值人民币623339.52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