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敏、王子赫诉被告谢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敏,王子赫,谢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069号原告张莉敏,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王子赫,男,2002年9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莉敏,系王子赫之母。被告谢书贤,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富强、王兴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敏、王子赫诉被告谢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敏于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书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莉敏、王子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敏、王子赫撤回对被告谢书贤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张莉敏、王子赫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