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龙与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阴东榆村发煤站、被告杨日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阴东榆村发煤站,杨日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贾龙,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阴东榆村发煤站,住所地山阴县泥河村。被告杨日忠,男,1958年9月9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山西瑞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阴东榆村发煤站、被告杨日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日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分歧在大同市南郊区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子印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