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