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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