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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王某年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4日23时30分,陈某斌(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在益阳市魅特酒吧的舞台上跳舞时,与被害人奚某宝发生纠纷,随陈某斌一同在酒吧玩耍的被告人王某年与杨某凡、李某阳、贺某(均另案处理)见状,冲上舞台欲动手殴打奚某宝、朱某白,经周围人员劝开后,奚某宝、朱某白先行走出酒吧。李某阳、陈某斌、杨某凡等人不甘心,随手拿起烟灰缸冲出酒吧,继续殴打奚某宝、朱某白,致奚某宝、朱某白倒地后,被告人王某年才叫李某阳等人住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奚某宝、朱某白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二、2013年8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年与张某浩(已判刑)在益阳市SOS潮人夜店酒吧的楼梯过道行走时,张某浩不小心与被害人何某荣发生身体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年伙同张某浩等人,手持啤酒瓶将何某荣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荣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调解,被告人王某年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荣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500元,被告人王某年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何某荣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荣、奚某宝、朱某白的陈述,证人陈某波、孙某凯、邓某维、陈某斌、李某阳、杨某凡、卜某松、李某茂、胡某田、潘某强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益)鉴(法)字(2013)788号、789号、(2014)354号鉴定意见书,(2013)赫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2014)赫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年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2013年8月4日晚上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2013年8月31日晚上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年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年赔偿被害人何某荣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5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何某荣的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年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赫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年的宣告执行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某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之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年之前犯故意伤害罪已被羁押三个月十五天,即被告人王某年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姚和平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乔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