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10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原任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后薛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20日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所退缴的贪污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炎到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石松审 判 员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群英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