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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宏与马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宏,马德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邓宏。委托代理人黄振,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宏与被告马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邓宏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阿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