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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四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永铭与程酬喜、程龙、程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酬喜,程龙,王永铭,程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四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酬喜,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男,……委托代理人邵平,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治,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铭,男,……法定代理人王弥根,男,系王永铭父亲。委托代理人米玉丰,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文龙,男,……上诉人程酬喜、程龙因与被上诉人王永铭、原审被告程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苾铃代理审判员  余 佳代理审判员  欧阳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