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杨某,渔民。被告:李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