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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杨某,渔民。被告:李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