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纪明盛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明盛,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纪明盛。被执行人韩峰。申请执行人纪明盛与被执行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纪明盛与韩峰双方一致确认,韩峰欠纪明盛借款本金260000元,韩峰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韩峰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峰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韩峰在高邮市蝶园路3-3有一套门面房,目前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人等待该房产拍卖后参与债权分配。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评估、拍卖中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等待被执行人房产拍卖后参与债权分配,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毛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