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翟辰与苗家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事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辰,苗家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事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翟辰。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家平。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事业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谢景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兴健,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辰诉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事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翟辰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