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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孝伟与朱帅、张颍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孝伟,朱帅,张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78-2号申请执行人余孝伟,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光明社区港北巷39号,身份证号3421281970XXXX0117。被执行人朱帅,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前进东路77号颍阳花园,身份证号3412261978XXXX2916。被执行人张颍,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61977XXXX2926。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帅在微商银行账号为62177550200000XXXXX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