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春江与垫江县中心食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江,垫江县中心食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蒋春江,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中心食店,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北苑小区A座19号,注册号500231100002017。法定代表人李亚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江诉被告垫江县中心食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江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蒋春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2元,依法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蒋春江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