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尤��,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军(代理权限:参加开庭、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自行协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