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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尤��,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军(代理权限:参加开庭、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自行协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