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江与被告李春梅、赵耀军、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李春梅,赵耀军,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67-1号原告孙长江,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梅,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耀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阳,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江与被告李春梅、赵耀军、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河南省宝丰县棉纺厂工程款1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在河南省宝丰县棉纺厂工程款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安甫审 判 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