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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覃章远与覃章远、刘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覃章远,刘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65-2号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胡嘉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特别授权代理),系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丽丽(特别授权代理),系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覃章远。被告刘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章远、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3,187元、邮寄费40元,共计3,927元由原告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曦筱代理审判员  解静娴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