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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孙玉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孙玉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9号9幢501号,组织机构代码:08370XXXX。法定代表人马俊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钊惠,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光,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众鸿建材行业主,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孙玉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银派铜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姿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