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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594号原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