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594号原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