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中福与靳永生、靳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福,靳永生,靳卫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魏中福,男,39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靳永生,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靳卫军,男,33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福与被告靳永生、靳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福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中福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