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宗秀丽与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秀丽,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252号原告:宗秀丽,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秀丽起诉被告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秀丽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宗秀丽负担。代理审判员付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