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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涛春与姚桂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春,姚桂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周涛春,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姚桂平,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春与被告姚桂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涛春负担。审判员  柏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