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童煜超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62号被执行人童煜超。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童煜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童煜超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煜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童煜超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