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喜玲,孙吴县启明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筱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