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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夏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梅、张寿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明,个体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明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朱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