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进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李正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进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正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家港市进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小山村。法定代表人虞春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根。委托代理人殷国忠,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生。被告李正才。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张家港市进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润公司)与被告李正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永根、殷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进润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口头说好一星期内归还,但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李正才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这笔钱如何划到我卡上我也不清楚,只有原告清楚。我的这张卡原来是夏杰用的,在夏杰开的公司会计那里。经审理查明:原告进润公司在庭审中自述,本案所涉130万元借款系夏杰所借,并按照夏杰的指令将该笔款项转账到了被告李正才的卡上。被告李正才也认为该笔款项系夏杰所借。以上事实,有双方双方当事人陈述、转账支票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就本案借款并未达成合意,原告以被告李正才作为借款人为被告主体诉讼,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进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