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贡力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生,贡力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生。被执行人贡力广。申请执行人王宝生与被执行人贡力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3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119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宝生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表示此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1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