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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游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某,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某某以愿意给被告唐某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游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