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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汤丹、毛安与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安,汤丹,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07号原告毛安,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汤丹,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寅娜,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5995-8。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安、汤丹与被告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安、汤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安、汤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安、汤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