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无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男8月14日生,某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7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执行人 赵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4 日 生,汉族,某某县史村人。身份证号。执行人 赵某,男,汉族,1992年3月13  生,汉族,某某县史村人。身份证号。执行人 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30生,汉族,某某县史村人。身份证号。执行人 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0生,汉族,某某县某村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百。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应受偿18056元,已受偿4921元,未受偿13135元。现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无执字第00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李跃军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