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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松诉李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李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赵松,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文兵,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松诉被告李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松负担。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