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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周仕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忠,周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忠,村民。被执行人周仕元,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忠与被执行人周仕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仕元已履行了(2015)源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