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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霍运动与朱家武、朱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运动,朱家武,朱家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霍运动,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朱家武,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朱家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运动诉被告朱家武、朱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运动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家武、朱家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运动撤回对被告朱家武、朱家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