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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顾君、杨晔等与张亚云、赵在廉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君,杨晔,张亚云,赵在廉,赵之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顾君。原告杨晔。委托代理人顾君,男,系原告杨晔丈夫,住同原告杨晔。被告张亚云。被告赵在廉。被告赵之杰。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原告顾君、杨晔与被告张亚云、赵在廉、赵之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君、杨晔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君、杨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君、杨晔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