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亮与被告镇巴县三元镇安家山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亮,镇巴县三元镇安家山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金亮,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镇巴县三元镇安家山煤矿。住所地:镇巴县三元镇三元坝村安家山小组。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男,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亮与被告镇巴县三元镇安家山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亮于2015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亮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