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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岩、高春霞等与张加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高春霞,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张加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771-1号原告李岩,农民。原告高春霞,市民。原告李孟霏,农民。原告李宪臣,农民。原告钱翠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四原告直系亲属。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诉被告张加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四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