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庆武与灵璧县黄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武,灵璧县黄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王庆武,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黄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晨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武与被告灵璧县黄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武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王庆武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