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付一×与付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一×,付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第1860号原告付一×,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农民。被告付二×,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一×与被告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