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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可清、韦安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可清,韦安民,韦守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韦可清,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安民,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守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先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