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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与尹振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尹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董云峰,主任。被告:尹振英,居民。原告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尹振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振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委托原告担任其与被告吕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董云峰具体负责上述案件的诉讼代理事宜。诉讼期间,代理人恪尽勤勉和忠实义务,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全力维护被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但被告拖欠原告5000元代理费至今未向原告缴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案件代理费5000元。被告尹振英辩称:签订代理合同属实,还欠原告代理费5000元,原告没有履行完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一次性付清。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董云峰担任被告与吕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由被告向原告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先预付5000元,余款5000元在本代理合同开始后3个月内付清,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协助立案协调等。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人员董云峰担任了原告与吕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第一审代理人,参加了案件诉讼,该案案件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然被告一直未给付剩余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委托代理合同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等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在案件审结并判决生效后,原告的代理事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