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玲与成都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成都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李玲,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金银花街*号。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玲诉被告成都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玲以另外委托他人计算违约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