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薛四方与张战强、孙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四方,张战强,孙妍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薛四方,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本科学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战强,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大专学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妍芝,女,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大专学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四方诉被告张战强、被告孙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四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四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四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薛四方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晓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