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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华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1号罪犯李华,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2126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3次记功和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