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与被告孙德奇、白旭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孙德奇,白旭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彦,女。被告孙德奇,男。被告白旭乐,男。原告刘彦与被告孙德奇、白旭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德奇住所地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彦的起诉。诉讼费21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