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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2180461-9。负责人李惠民,理事长。被执行人豆分队,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豆家镇下豆家村**号。身份证号:6104261982********。被执行人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寨农机市场富达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151260-5。法定代表人贠小江。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渭证民字第38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1816.09元。本案执行费227元。但被执行人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豆分队、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43.09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